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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起草人解读∣《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时间:2021-03-17 09:30:56 作者: 阅读:

 

 

GB 398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已于2020年12月24日发布,并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为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城市安全与环境科学研究所(原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中国化工油气股份有限公司、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3M中国有限公司、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梅思安(中国)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福建春晖服装科技有限公司、中科贝思达(厦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作者宫国卓、杨文芬来自于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城市安全与环境科学研究所,且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了该标准的起草工作。
本文对标准的起草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进行解读,为更好贯彻实施该标准提供指导和参考。

 

 

——GB 398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解读


文/宫国卓  杨文芬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城市安全与环境科学研究所

 

【摘要】 本文对GB 398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的概况、修订背景和修订内容进行了分析和说明。

【关键词】个体防护 装备 规范 解读

 

标准制定的背景


我国是世界上劳动人口最多的国家,2019年全国就业人口达7.75亿人,多数劳动者职业生涯超过其生命周期的二分之一。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前几十年粗放式发展中积累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问题逐渐显现,将面临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一是职业病报告病例数居高不下,截至2020年年底,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已达近百万例。由于职业健康检查覆盖率低和用工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实际发病人数远高于报告病例数。二是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仍处于爬坡过坎期。2020年我国发生了3.4万起生产安全事故,有2.74万多人失去了生命。另外,随着技术的发展,新的危害因素不断出现,各种新型安全和健康问题已引起广大劳动者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新旧问题和矛盾相互交织,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面临多重压力。

个体防护装备(PPE)是一种保障劳动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是保障亿万劳动者生命安全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黄意府等[1]研究者发现,有15%的生产伤亡事故发生于劳动者未佩戴个体防护装备或个体防护装备佩戴不正确。杨颖[2]随机抽取北京市9家生产企业发现,仅有1家企业满足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要求。张群芳[3]在调查了深圳市189家小微企业后发现,个体防护配备管理制度设置率仅为57%。另外,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率也很低,如防毒面具为43%,防护眼镜为21%,这些都暴露出我国在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管理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如何解决个体防护装备在用人单位的配备问题,使个体防护装备这种“保命”的装备真正配备到每一个需要防护的作业人员手中,使其真正发挥“最后防线”的作用,是解决目前我国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严峻形势的重要手段之一,而解决配备问题的关键在于强制性配备标准的制定[4]。相比于欧美国家,2020年12月之前,我国缺少对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进行系统规范的标准[5]。尽快制定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标准,填补我国在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方面国家强制性标准空白,为广大从业人员的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提供配备、执法和监管的依据,并为我国生产企业提供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指导和配备约束,成为个体防护配备管理方面急需解决的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全国个体防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等单位起草了GB 398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该标准已于2020年12月24日颁布,并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为了帮助广大读者更好地理解该标准,现笔者对其进行解读。

 

标准内容解读
 
1.1
适用范围

 

GB 398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适用于各用人单位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及管理,不适用于各用人单位消防用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及管理。适用的用人单位,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规的适用对象是一致的。由于消防领域有XF 621—2006《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这一强制性行业标准,为避免标准的交叉重复,明确该标准不适用于消防产品的配备。


1.2
术语和定义

 

该标准制定了4个术语,包括个体防护装备、职业性危害因素、追踪溯源、款号。其中,为了便于一线员工的理解,增加标准的衔接性,改写了GB/T 12903—2008《个体防护装备术语》 3.1 “个体防护装备”的定义,增加了“劳动防护用品”这一释义。“职业性危害因素”的定义,在结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危险因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害因素”基础上,改写了GB/T 15236—2008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 4.1,变为“危害因素”,涵盖范围更加全面。“追踪溯源”的定义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中对追溯体系建设的定义,进行修改制定的。

 

1.3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原则

 

该标准明确了用人单位对于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的基本要求,概括起来有以下6个原则:

一是合规性原则。当作业场所中存在职业性危害因素和危害风险时,用人单位应为作业人员配备个体防护装备,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也是配备最基本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另外,配备的个体防护装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即用人单位采购的装备应为合格产品,这是确保产品具有基本防护性能的最低要求。

二是有效性原则。作业人员在佩戴个体防护装备时,人、装备、环境三者即构成了一个微系统,其中装备是抵御环境对人伤害的中枢纽带。要确保装备的防护有效,有3个方面的要求:首先,要与外部环境相适应,即要与作业场所的环境状况、作业状况、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危害程度相适应。这里面还有一层意思是,不要防护过度,如可以配备防护口罩时,就不必配备空气呼吸器。其次,要与作业人员相适合,如呼吸器密合型面罩要与佩戴者脸部相贴合,防护服装要“合身”,防护鞋要“合脚”,防护手套要确保佩戴者手部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等。最后,个体防护装备本身不应导致其他额外的风险,如装备的材料或结构不能对人体造成伤害。

三是舒适性原则。个体防护装备不仅要“防得住”,还要“戴得住”。个体防护装备作为劳动者日常作业穿戴的必需品,其舒适性能非常重要。在日常的检查和调研过程中,一线劳动者常常反映个体防护装备的舒适性不好,可操作性较差,再加上恶劣的工作环境和繁重的工作量,大大增加了身体的负荷。不少劳动者反映,虽然有些个体防护装备具有很好的防护功能,但是佩戴之后不舒服、不方便,影响正常工作,有时还会带来其他方面的安全隐患。如某些劳保鞋穿起来不仅感到笨重,而且还啃脚,由于透气性不好导致烂脚等。有些防尘口罩由于阻力大,劳动者很难佩戴着进行长时间的中高强度工作等。因此,该标准特别提出了在防护有效的前提下,注意舒适性的原则。

四是兼容性原则。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往往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危害因素共存的,这时就需要多种个体防护装备配合使用。在配备过程中,要考虑装备间的兼容性和功能替代性,如安全帽和耳罩、近视眼镜或防护眼镜和全面罩、全身式防护服装与空气呼气器等。

五是覆盖性原则。该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仅要为本单位正式员工的配备负责,还要覆盖其使用的劳务派遣工、临时聘用人员以及接纳的实习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于允许进入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包括参观者、检查者等人员,也应纳入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范围内。

六是衔接性原则。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标准是一个系列标准,包括一个总则和一系列分则标准。其中总则主要是从总体上规定了“如何配”和“如何管”的问题。各个分则是根据各行业的特点,着重对“如何配”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在该标准附录A中,根据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及我国国民经济行业个体防护需求的特点,规划了电力、电子等10个行业的个体防护装备分则配备标准,其中石油化工天然气、冶金有色、非煤矿山3个行业的配备国家标准(标准号分别为39800.2—2020、GB 39800.3—2020、GB 39800.4—2020)已于2020年12月29日颁布,并与总则同步实施。标准3.6条款将该标准和各行业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国家标准进行了衔接,规定使用单位应在该标准基础上结合该行业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国家标准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及管理;无行业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国家标准时,应按照该标准要求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及管理。


1.4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程序

 

该标准的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程序章节中规定了如何配备个体防护装备的问题,包括3个部分:配备流程、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辨识和评估、个体防护装备选择。

1.4.1 配备流程

该标准中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流程图是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中的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程序,并结合我国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制定,包括14个程序:确定识别范围,并进行危害因素的辨识和评估;确定是否对人体造成伤害及其危害程度;确定采取工程或管理措施并确认能否完全消除;是否需要配备个体防护装备;根据危害评估结果选择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确定制造商或经销商;核实产品信息与全国性追踪溯源系统信息是否一致;购置个体防护装备;个体防护装备进货验收,确定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个体防护装备入库并建档;发放个体防护装备;个体防护装备佩戴、使用、维护培训;正确佩戴个体防护装备;已配备的个体防护装备的保存、维护、检查、报废。

在此配备程序中,体现了以下3点原则一是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辨识和危害评估是正确配备个体防护装备的前提与基础;二是当作业场所存在危害因素时,首先考虑的是采取工程或管理措施,来消除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个体防护装备是最后考虑的手段;三是个体防护装备不能消除风险,只能减轻危害因素对人体的伤害程度,属于被动防御的手段,它是防御风险最后一道防线,但不是兜底的防线,因为每种个体防护装备都有各自的防护极限。当危害评估的结果超出其防护极限时,则应采取其他措施,如停止作业等。

1.4.2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辨识和评估

危害因素的辨识是正确配备个体防护装备的前提与基础,对危害因素有效充分辨识,可以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措施,实现对危害风险的事前控制,以消除或降低其危害程度。

1)辨识原则

该标准提出了两条作业场所危害辨识的基本原则。

一是要依据充分。首先要依据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其次是专业知识,最后要依据实际情况,包括不同作业场所、生产工艺、作业环境等。法规、理论和实际相结合,才能够依据充分。

二是要考虑全面。应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各类因素,包括人员、设备设施、使用物料、工艺方法、环境条件、管理制度等进行系统分析。不但要分析正常生产操作中存在的危害因素,还应分析技术、材料、工艺等发生变化、设备故障或失效、人员操作失误等情况下可能产生的危害因素。

2)辨识方法

第一,基本方法。该标准提出可以采用现场调查、测量、查阅相关记录、询问与交流等方式,对作业环境中的危害因素进行分析。同时,该标准还给出了两个可选的方法:一是根据所从事的作业类别辨识危害因素。该标准附录B给出了常见的作业类别及可能造成的事故或伤害。该标准按照作业环境中的工作条件及可能造成的事故或伤害列举了35种主要作业类别,同时给出了作业类别的说明,以及可能造成的事故或伤害,用人单位可以结合该标准中表B.1,根据作业人员从事的作业类别,判断可能造成的事故或伤害。同时,如果实际工作中涉及多项作业特征,即为综合性作业。该标准指出,在进行综合性作业时,用人单位可根据作业特点为作业人员配备多种或多功能个体防护装备。二是用人单位根据作业人员工作内容直接辨识危害因素。该标准的附录C列出了生产过程可能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该附录引自GB/T 13861—2009《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在该标准的适用范围中明确指出“适用于各行业在规划、设计和组织生产时,对危险和有害因素的预测、预防,对伤亡事故原因的辨识和分析,也适用于职业安全卫生信息的处理与交换”。因此,可作为辨识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参考。

第二,分析途径。该标准提出在识别危害因素时,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a)正常工作状态;b)异常工作状态;c)人员作业活动;d)设备采购、贮存和输送,以及设备设施的运行、维修和保养;e)原辅材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f)生产、施工工艺;g)环境条件;h)管理制度;i)其他辅助活动和意外情况,这一条实际上是对标准4.2.1.1 b)条款的进一步阐述。

3)危害评估

危害评估是对辨识的有害因素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分析,以此为依据,选择个体防护装备的防护功能和防护级别。危害评估是一个较为复杂的体系,有多种评估方法,在该标准中仅仅提出了一些规范性的要求,具体操作可参考GB/T 27921—2011 《风险管理 风险评估技术》等文献。

1.4.3个体防护装备选择

在辨识作业场所危害因素和危害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该标准要求应结合个体防护装备的防护部位、防护功能、适用范围和防护装备对作业环境和使用者的适合性,选择合适的个体防护装备。该标准对目前常用个体防护装备分为了9个部类,包括头部防护、眼面防护、听力防护、呼吸防护、防护服装、手部防护、足部防护、坠落防护和其他防护,并对9个门类49种个体防护装备的产品标准、防护功能及参考适用范围进行了说明,以便于配备个体防护装备时选择,见表1。

 

 

1.5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之后,就是如何管的问题。个体防护装备的管理是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必不可少的一个部分。如果说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是“硬件”配备,那么管理则是“软件”配备。本条款包括基本要求、追踪溯源、判废和更换、培训和使用4个部分。

1.5.1基本要求

该标准中基本要求部分包括3条。在整个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的程序中,必须要有相应健全的管理制度,这样才能保证所配备的个体防护装备种类齐全、性能合格、发放合理、管理规范。因此,该标准的基本要求部分第一条规定应建立完善的制度和配发档案。这些制度至少应包括采购、验收、保管、选择、发放、使用、报废、培训等内容。第二条规定了入库验收和国家规定的定期检验的问题。用人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装备,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规明确规定的,而入库检验是确保产品质量的最后一道程序,因此该标准明确用人单位应在入库前对个体防护装备进行进货验收。另外,我国对一些产品在其强制性标准中明确规定的定期检验事项,如GB 21148—2020 《足部防护 安全鞋》9.2.3规定,对于电绝缘鞋,为确保安全,应定期检验电性能,同时建议每半年进行一次;对于存放超过24个月(自生产日期起计算)的鞋,需逐只进行检验,只有符合标准要求,方可销售和使用。第三条主要针对在配备完个体防护装备后,作业场所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的应对情况。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存在其他危害因素,现有个体防护装备不能满足作业安全要求,需要另外配备时,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按照本部分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后,方可继续作业。

1.5.2追踪溯源

追溯体系建设是采集记录个体防护装备在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信息,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等目标,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将追踪溯源体系纳入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的“围绕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产品,统筹规划全国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

该标准追踪溯源部分包括5条,其中第一条是基本要求,是落实追踪溯源体系的根本条款,规定用人单位应购置在最小贴码包装及运输包装上具有追踪溯源标识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二条是对追踪溯源体系中制造商提出的要求。标准要求制造商在每一批产品售出前应在全国性追踪溯源系统录入3类信息,即:一是制造商自己的信息;二是销售产品的信息;三是该产品款号的检验检测报告信息。其中提供的检验报告要注意,是该款产品的检验报告,而不必是该批产品的检验报告。另外,对于全国性追踪溯源系统,在这里是指在全国范围内能够实现追踪溯源功能的系统。

第三条是对追踪溯源体系中经销商提出的要求。因为销售信息往往较为敏感,因此,标准规定经销商在产品售出前只是录入必要的销售信息,具体的信息要求由追踪溯源系统为确保实现其追踪溯源功能自行决定。

第四条是对追踪溯源体系中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的要求。该标准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全国性追踪溯源系统录入检验检测报告信息。

第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如何利用追踪溯源系统。该标准规定,用人单位在采购个体防护装备时,可通过产品和检验检测报告的追踪溯源标识,对产品实物信息和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信息进行核实。

1.5.3判废和更换

判废和更换是整个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为避免某些企业存在的防护装备“超期使用”“功能失效后继续使用”等情况,该标准规定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必须更换:a)个体防护装备经检验或检查被判定为不合格;b) 个体防护装备超过有效期;c) 个体防护装备功能已经失效;d) 个体防护装备的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其他判废或更换条件。该标准同时规定,被判废或被更换后的个体防护装备不得再次使用。

1.5.4培训和使用

对于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正确使用,是保证个体防护装备正确佩戴和有效防护的前提。我国相关法规对从业人员的培训非常重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该标准培训和使用部分包括6个条款,其中第一条规定使用单位应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并保留相应的记录;第二条规定了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相关知识培训期限和培训内容;第三条是为了解决某些企业个体防护装备“配而不戴”的问题,该标准规定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条规定了作业人员应熟练掌握个体防护装备正确佩戴和使用方法,并有使用单位监督使用;第五条规定了个体防护装备使用前的检查(如外观检查、适合性检查等);第六条规定了个体防护装备如何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和要求,指导并监督个体防护装备使用人员对在用的个体防护装备进行正确的日常维护和使用前的检查,对必须由专人负责的,应指定受过培训的合格人员负责日常检查和维护。

 

结束语

GB 398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是我国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技术支撑,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关于个体防护装备相关要求的重要标准,也是后续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及监督管理的重要执法依据,属于个体防护装备标准体系的顶层标准。《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系列国家标准的制定与发布实施,填补了我国在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方面国家标准的空白,将会为广大从业人员的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提供配备、执法和监管的依据,为我国生产企业提供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指导和配备约束,保障我国广大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促进我国个体防护装备行业及产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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